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绵府办发[2001]135号文件),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和规划,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二)审查、修改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向省政府报送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备案事项。
(三)组织承办省人大、省政府及其它有关机关发送市政府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汇总上报修改意见。
(四)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五)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清理、修订、废止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
(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各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市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并负责依法审查涉及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文件。办理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八)联系绵阳仲裁委员会,负责对仲裁机构有关仲裁业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九)办理政府法制工作调研、信息收集、政府法制工作业务统计工作。
(十)负责市级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区市县政府法制队伍人员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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